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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更新时间: | 2023-02-01 | 浏览次数: |
2022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公报
2022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称“软件业”)运行稳步向好,软件业务收入跃上十万亿元台阶,盈利能力保持稳定,软件业务出口保持增长。
一、总体运行情况
软件业务收入跃上十万亿元台阶。2022年,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超3.5万家,累计完成软件业务收入108126亿元,同比增长11.2%,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6.5个百分点。
图1 2014年—2022年软件业务收入增长情况
盈利能力保持稳定。2022年,软件业利润总额12648亿元,同比增长5.7%,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1.9个百分点,主营业务利润率回落0.1个百分点至9.1%。
图2 利润总额增长情况
软件业务出口保持增长。2022年,软件业务出口524.1亿美元,同比增长3.0%,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5.8个百分点。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同比增长9.2%。
图3 2014年—2022年软件业务出口增长情况
二、分领域情况
软件产品收入平稳增长。2022年,软件产品收入26583亿元,同比增长9.9%,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2.4个百分点,占全行业收入比重为24.6%。其中,工业软件产品实现收入2407亿元,同比增长14.3%,高出全行业整体水平3.1个百分点。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较快增长。2022年,信息技术服务收入70128亿元,同比增长11.7%,高出全行业整体水平0.5个百分点,占全行业收入比重为64.9%。其中,云服务、大数据服务共实现收入10427亿元,同比增长8.7%,占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的14.9%,占比较上年同期提高2个百分点;集成电路设计收入2797亿元,同比增长12.0%;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11044亿元,同比增长18.5%。
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收入稳步增长。2022年,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收入2038亿元,同比增长10.4%,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2.6个百分点。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两位数增长。2022年,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9376亿元,同比增长11.3%,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7.7个百分点。
图4 2022年软件业分类收入占比情况
三、分地区情况
东部地区保持较快增长,中、西部地区增势突出。2022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完成软件业务收入88663亿元、5390亿元、11574亿元和249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0.6%、16.9%、14.3%和8.7%。其中,中部、西部地区高出全国平均水平5.7、3.1个百分点。四个地区软件业务收入在全国总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2.0%、5.0%、10.7%和2.3%。
图5 2022年软件业分地区收入增长情况
主要软件大省收入占比小幅提高,部分中、西部省市增速明显。2022年,软件业务收入居前5名的北京、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共完成收入74537亿元,占全国软件业比重的68.9%,占比较上年同期提高2.9个百分点。软件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国整体水平的省市有12个,其中增速高于20%的省份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包括贵州、广西、湖北等。
图6 2022年软件业务收入前十省市增长情况
中心城市软件业务收入稳步增长,利润总额增速小幅回落。2022年,全国15个副省级中心城市实现软件业务收入53419亿元,同比增长10.0%,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6.3个百分点,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49.4%;实现利润总额6924亿元,同比增长2.4%,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2.1个百分点。其中,武汉、宁波、济南、青岛和沈阳软件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超过全行业整体水平。
图7 2022年前十位副省级中心城市软件业务收入增长情况
注:文中2022年数据均为快报数据,按可比口径计算。其他年份数据为年报数据。
2022年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指标
指标名称 |
单位 |
本期累计 |
去年同期累计 |
同比增减% |
软件业务收入合计 |
亿元 |
108126 |
97229 |
11.2 |
其中:1.软件产品收入 |
亿元 |
26583 |
24179 |
9.9 |
2.信息技术服务收入 |
亿元 |
70128 |
62777 |
11.7 |
3.信息安全收入 |
亿元 |
2038 |
1847 |
10.4 |
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
亿元 |
9376 |
8425 |
11.3 |
软件业务出口 |
亿美元 |
524 |
509 |
3.0 |
利润总额 |
亿元 |
12648 |
11968 |
5.7 |
注: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
(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主营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软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3)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月报调整为重点企业统计,包括:
(1)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
(2)各省市按以下标准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
a. 重点企业软件业务收入合计占本省全部软件业务收入比重70%及以上;
b. 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产品、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数据服务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业务的企业。